轿车托运合同
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接车人”)
驾驶证: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轿车明细:
取货地点:
目的地:
汽车型号:
汽车数量: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轿车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保证轿车按照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安全、准时、快速”的指定提货方式交付给指定的提货人,随货及相关资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车辆: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甲方汽车)时,双方经办人员根据交割单逐项提交。交接后,双方应在运单上签字。交货验货过程中双方确认的车辆损坏、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送货单上注明,乙方免除赔偿责任。在到达地点向乙方交付汽车时,以【交付交接单】的记录为准。指定收车人提车后,应在提货单和送货单上签字,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交接验收后,乙方的承运责任相应解除。
三.文件交接:甲方必须在运输过程中将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商品车运输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移交给乙方备查,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文件和资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四.赔偿: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运输过程中货物汽车发生的各种事故和直接损失
动词 (verb的缩写)付款方式: 轿车送货到取车地点,甲方在收车员签收后以现金支付给乙方。
6.本协议经双方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乙方:(签章)
经办人:
[/div]日期:
恒运达汽车托运合同条款
本合同归恒运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一式三份,装运时甲方留存一份,乙方公司存档一份,司机留存一份。签字盖章生效。车辆接收方接收车辆并出具收货单,或已按规定程序完成运输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事宜达成一致。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乙方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一、保密条款
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对从对方获得的信息及相关的商业秘密,依法不需要披露或不披露的,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其获得的信息被无关人员接触。
这些信息仅供客户使用。如果您不是意向客户,请告知您,严禁复印、发放、打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合同表格或依法产生的任何行为。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车辆名称和车辆信息,并保证其交付的车辆不涉及盗窃、套牌、走私等违法车辆。,并能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和证明。并详细填写乙方合同表格中所列的所有项目。
2.甲方所有车辆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有毒、易碎品,以及各种管制刀具、枪支、白粉、海洛因、麻古、摇头丸等。其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3.甲方在车内放置的物品必须保证车窗、车门、汽车后备箱能够正常关闭,且车内携带的物品不影响视线,能够安全装卸,车内携带的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100 kg。
4.甲方托运的车辆严禁装载故意隐藏的贵重物品。由于车上物品不在保险范围内,请书面移交车内其他物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否则丢失损坏由您负责。
5.甲方有权在托运车辆后随时查询在途车辆状态,但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6.甲方有权在目的地交货前检查运输的车辆。
7.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代表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改进。
8.甲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结清本次运输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已部分付款,甲方必须在目的地交车前结清所有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按照上述合同事项按时取车运输,并保证按时完成运输事项。
2.乙方必须根据合同承担此次运输所带来的风险和相关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投保,乙方需出具保险单或承担约定保险单项下的责任。因甲方拒绝投保的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车、碾压振动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乙方承担的较高份额不得超过因上述因素损失的部分标的物运费的20%。
3.乙方有权检查标的车辆的合法性。
4.乙方有权对车辆接收人的身份及证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和复核。
5.乙方有义务保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被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为途中的优化车辆或过境车辆,以及进出海南岛的车辆。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运输途中车辆的所有状态和信息。
7.乙方有义务在待运车辆到达目的地的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同意车辆接收人接车验车。
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更换所载车辆的相关配置。
四.保险和核保
1.车辆运输险由中国太平洋保险承保,保险费率为车辆保险价值的万分之五。
2.保额是车辆的实际价格,较高的金额不超过市场售价。牌照机动车投保时,保险金额由委托方提供,较高金额不超过车辆购置价。乙方无条件接受并代表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3.车辆运输保险包括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综合保险和基本保险。实际条款和条件以保险单为准。
4.商用车可以投保综合险,而有牌照的机动车和移动车辆只能投保基本险。综合险涵盖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货物装卸、雨淋、挤压、震动等;基本保险范围包括装卸货物的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以及自然灾害。
5.上述保险单上的划痕、擦伤、锈迹均予以去除。
6.有牌照的二手机动车价值出险,无法鉴定车辆价值或者鉴定价值出入过大的,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价值和产值进行评估。
7.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接受上述约定的,可根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动词 (verb的缩写)索赔和豁免
1.在目标车辆到达目的地并由收货人签收前,甲方已自行办理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运输保险的,因运输原因造成甲方车辆刮擦、碰撞,由保险公司负责,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按车辆实际申报价值向保险公司索赔,运费将不可避免。
2.若甲方未自行为运输车辆办理运输保险,或未委托乙方代理,运输的保险车辆发生刮擦、碰撞等情况,乙方负责车辆维修,但维修费用据报较高,不超过甲方支付给乙方运费的两倍(运输费用全额赔付,并赔偿乙方)。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运送至错误的目的地或车辆接收方,乙方应免费运送至指定地点或车辆接收方。
4.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属于政府征收或没收的
B.货物本身性质造成的变质、减少、毁坏或毁坏
C.货物的合理损失
D.因道路交通堵塞、封路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误
E.甲方签收托运车辆
后F.汽车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
G.车辆接收人已按规定接收车辆,当乙方车辆交付人员离开现场时,发现车辆损坏或随车物品丢失
H.不可抗力:当合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应通过电话、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的正常履行。
不及物动词合同的终止
1.任何一方必须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车辆运输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
2.本协议解除后,如有未结算的费用,乙方应在两天内凭有效单据向对方发出结算通知,甲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中的相关结算约定付清。
七.纠纷调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机一份,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